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91民初1004号
原告:衡水天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广,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唐山国华科技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北环西路**
法定代表人:班旸。
衡水天鹰科技有限公司与唐山国华科技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衡水天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路新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畅
书 记 员 王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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