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国华科技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城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唐山国华科技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91民初1416号
原告:***城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九连城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吴宗燕,职务经理。
被告:唐山国华科技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北环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班旸。
***城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唐山国华科技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城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城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1元,减半收取计1625.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路新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