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国华科技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安华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与唐山国华科技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291民初548号
原告:江苏安华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大庙镇小山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1673905920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唐山国华科技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环西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码9113029369205752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成志宏,该公司副总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安华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国华科技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安华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安华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安华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55元,减半收取计2078元,由原告江苏安华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贺峥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