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国华科技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国华科技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3民初5510号
原告:唐山国华科技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北环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班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7年11月4日生,住唐山市路北区永庆道永庆里7楼4门203号,身份证号码:×××。
被告:**,女,汉族,1977年2月13日出生,住唐山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谈固南大街45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冀华(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国华科技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国华科技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国华科技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5元,由原告唐山国华科技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