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晟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汉中市宁建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陕西晟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6民初669号
原告:汉中市宁建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宁强县高寨子街道办事处。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连军,陕西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晟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仁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宁强县舒家坝镇舒家坝村二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市宁建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晟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庭前就涉案款项偿付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欠付原告的120946元已履行完毕,故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市宁建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0元,减半收取1355元,由原告汉中市宁建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文阁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许 昊
书 记 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