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3131号
原告:西安世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传锋,总经理 。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
被告:陕西晟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
法定代表人:王仁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世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晟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世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世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世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69元,减半收取2284.5元后,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杨 栩
二O 二一年 六月 十五 日
书 记 员 李 璐
打印及校对:伏苗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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