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镇市大地绿化造林有限责任公司

丰镇市大地绿化造林有限责任公司与化德县北辰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化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922民初294号
原告:丰镇市大地绿化造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化德县北辰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丰镇市大地绿化造林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化德县北辰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镇市大地绿化造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丰镇市大地绿化造林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丰镇市大地绿化造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900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