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602民初2175号
原告:武威市瑞恒水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威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段生荣,该设计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森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威市瑞恒水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威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武威市瑞恒水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威市瑞恒水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武威市瑞恒水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