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903执468号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湘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石板滩镇毛栗岗村郑家冲组。
法定代表人:陈芍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益阳市华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桐子岭村。
法定代表人:孟日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德市湘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益阳市华光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2月4日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达成的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湘0903民初28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龚盛林
审 判 员 陈立文
审 判 员 文 武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李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