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725执2062号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德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穿紫河社区朗州路(芷兰小区A3甲12号)。
法定代表人:熊云芳。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执行人:常德市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桃源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梅溪桥村农会组。
负责人:胡国华,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德市湘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石板滩镇毛栗岗村郑家冲组。
法定代表人:陈芍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德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德市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桃源分公司、常德市湘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常德市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桃源分公司、常德市湘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又没有其他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志丹
审判员 胡立勇
审判员 朱云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