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湘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常德市德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姜雄、常德市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桃源分公司、常德市湘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725执2062号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德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穿紫河社区朗州路(芷兰小区A3甲12号)。

法定代表人:熊云芳。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执行人:常德市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桃源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梅溪桥村农会组。

负责人:胡国华,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德市湘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石板滩镇毛栗岗村郑家冲组。

法定代表人:陈芍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德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德市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桃源分公司、常德市湘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常德市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桃源分公司、常德市湘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又没有其他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志丹

审判员  胡立勇

审判员  朱云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