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703执保313号
申请保全人:常德市湘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芍林。
被保全人:湖南粤港模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
法定代表人:叶诚志。
申请保全人常德市湘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湖南粤港模科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2020年5月12日作出(2020)湘0703民初145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常德市湘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对湖南粤港模科实业有限公司的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该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2020年5月1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湖南粤港模科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000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建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唐寅
书记员刘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