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703执保313号之二
申请保全人:常德市湘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石板滩镇毛栗岗村郑家冲组。
法定代表人:陈芍林。
被保全人:湖南粤港模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渐安路)。
法定代表人:叶诚志。
申请保全人常德市湘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湖南粤港模科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2020年5月15日作出(2020)湘0703执保3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湖南粤港模科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该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依法执行。2020年5月21日本院作出(2020)湘0703民初145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解除对湖南粤港模科实业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粤港模科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周建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唐寅
书 记 员 刘 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