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03执1286号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湘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芍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常德市新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启达,该公司副董事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湘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德市新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703民初42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539.75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703执12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郑丹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