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湘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常德市湘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益阳市华光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903执异3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常德市湘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石板滩镇毛栗岗村郑家冲组。
法定代表人:陈芍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甘伟,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益阳市华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桐子岭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本院在执行常德市湘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益阳市华光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德市湘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被申请人***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常德市湘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称:在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21)湘0903执468号执行案件中,经该院审查,被执行人益阳市华光建材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申请人***为该公司独资股东。依法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该案的被执行人,要求其承担被执行人益阳市华光建材有限公司对申请人常德市湘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债务。
申请人常德市湘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21)湘0903执468号执行裁定书和(2021)湘0903民初2863号民事判决书th二、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一份。
被申请人***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从(2021)湘0903执468号执行案卷中调取了本院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立审执衔接表、执行申请书、网络查询单、协助查询通知书。
本院查明,2020年8月27日,本院作出(2020)湘0903民初286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因被告益阳市华光建材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1月22日,申请人常德市湘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并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湘0903执468号。经查询,被执行人益阳市华光建材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3月29日,本院作出(2021)湘0903执46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案的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益阳市华光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9月10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80万元。被申请人***现为被执行人益阳市华光建材有限公司的独资股东,并已于2018年9月10日核准登记。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申请人常德市湘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请求追加被申请人***为本院(2021)湘0903执46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并要求被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在该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被申请人***为本院(2021)湘0903执46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由被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益阳市华光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2021)湘0903执468号执行案件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被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颜志军
审判员  曹卫恩
审判员  龚春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张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