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浩然路安交通设施器材有限公司

涿州浩然路安交通设施器材有限公司与乌兰察布市大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常通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681民初4579号
原告涿州浩然路安交通设施器材有限公司
地址:涿州市林屯乡马当陌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乌兰察布市大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新,该公司经理。
被告常通,男,1977年3月4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涿州浩然路安交通设施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乌兰察布市大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常通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涿州浩然路安交通设施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乌兰察布市大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常通各银行网点的账户存款360000元或等额财产。担保人***以其所有的兰德酷路****轿车(车牌号:冀F××)一辆价值400000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乌兰察布市大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常通各银行网点的账户存款360000元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2320元,由原告涿州浩然路安交通设施器材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袁立新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高红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