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浩然路安交通设施器材有限公司

涿州浩然路安交通设施器材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大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681执819号
申请人:涿州浩然路安交通设施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浩然,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大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乌兰察布市大美装饰工程申请执行乌兰察布市大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彭其斌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小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