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陕0113民初8900号
原告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航空国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建公司)、被告陕西航空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电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伟一人,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郭永平,被告航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沐汶、被告航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佳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航建公司公司之间形成合同关系。原告有权起诉被告航建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但该请求权应及时行使。依据查明事实和原告陈述,被告航建公司应在2013年8月14日结算后付款至95%,剩余5%在两年质保期满(2013年11月13日)后支付。原告提交的EMS快递面单显示的邮寄日期为2018年3月30日,即便原告主张邮寄的材料为催款函件,亦超过诉讼时效。原告提交的二份微信聊天截屏无法证实向被告航建公司进行了有效的权利主张。原告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交起诉状,超过诉讼时效。因原告证据无法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情形,且二被告以时效抗辩,故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被告航电公司系案涉工程业主方。被告航建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中的航空电力系统研发中心项目1号通用厂房外幕墙及外门窗工程分包给了原告。原告称,案涉工程已于2011年11月14日验收合格。2013年8月14日,经计算审核,原告工程款共计18186053.72元。原告称,被告航建公司已付款共计17960643.46元,尚欠225410.26元。被告航建公司向原告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为2015年2月15日。
庭审中,原告称被告航建公司应在结算后付款至95%,剩余5%在两年质保期满后支付。被告航建公司主张原告请求已过诉讼时效,被告航电公司与航建公司意见一致。原告为证明其向被告主张权利,提交了一份EMS快递面单,称其向被告航建公司邮寄了催款函件。被告航建公司不予认可。经查,该邮件的邮寄日期为2018年3月30日。另,原告还提交了二份微信聊天截屏,显示聊天对象分别为王会计、姚毅超。原告无法提供王会计的姓名。被告航建公司不予认可,称其并无王会计、姚毅超两名员工,且也不会授权姚毅超处理案涉事宜。原告要求被告航电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原告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交起诉状。
上述事实,有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资金结算专用凭证、EMS快递面单、微信聊天截屏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驳回原告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82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伟
书记员 王晓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