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航空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航空国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陕西航空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陕01民终2621号
上诉人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飞机装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航空国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航建公司)、陕西航空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西航电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8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西安飞机装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平,被上诉人中国航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沐汶、张洪涛,被上诉人陕西航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飞机装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8900号,判决支持西安飞机装饰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2.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中国航建公司和陕西航电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一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并没有认真查看西安飞机装饰公司提供的手机短信截图、微信截图和邮箱信息截图,在所有截图中的所有内容,都是围绕西安飞机装饰公司向中国航建公司索要剩余工程款的内容。如果中国航建公司不认可该王会计是其公司员工,如何解释西安飞机装饰公司就该工程,同等数额剩余工程款、工程款数额有零有整的向该人索要。2.后经西安飞机装饰公司核查,该王会计全名为:王艾安,手机号为:158××××4004,邮箱号为:wangaian@avic-capdi.Com,中国航建公司该项目财务主管为侯鹏,电话为:158××××6681都可以证明,2015年至今,西安飞机装饰公司不间断向中国航建公司索要剩余工程款。3.无论是2015年最后一次付款还是西安飞机装饰公司2018年的催款函,及西安飞机装饰公司庭审时拿的三部手机中的短信和微信索要工程款记录,都能证明西安飞机装饰公司积极向中国航建公司一直在索要工程款,不存在诉讼时效情况。4.一审法院在未查看西安飞机装饰公司所提供的短信截图和微信截图的手机,核实为什么西安飞机装饰公司要向“王会计”索要剩余工程款的情况下,偏听、偏信以诉讼时效已过判决西安飞机装饰公司败诉,损害西安飞机装饰公司的权利。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适用诉讼时效相关法律对案件进行裁判,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应支持西安飞机装饰公司的上诉请求。
中国航建公司答辩称,案涉合同于2013年结算完毕,西安飞机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时效已届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民法总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诉讼时效已过,西安飞机装饰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诉讼时效未届满,上诉理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陕西航电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予维持原判。
西安飞机装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国航建公司、陕西航电公司立即支付拖欠西安飞机装饰公司的工程款225410.26元;2.中国航建公司、陕西航电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截止起诉之日为26694.13元;3.本案诉讼费由中国航建公司、陕西航电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陕西航电公司系案涉工程业主方。中国航建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中的航空电力系统研发中心项目1号通用厂房外幕墙及外门窗工程分包给了西安飞机装饰公司。西安飞机装饰公司称,案涉工程已于2011年11月14日验收合格。2013年8月14日,经计算审核,西安飞机装饰公司工程款共计18186053.72元。西安飞机装饰公司称,中国航建公司已付款共计17960643.46元,尚欠225410.26元。中国航建公司向西安飞机装饰公司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为2015年2月15日。庭审中,西安飞机装饰公司称中国航建公司应在结算后付款至95%,剩余5%在两年质保期满后支付。中国航建公司主张西安飞机装饰公司请求已过诉讼时效,陕西航电公司与中国航建公司意见一致。西安飞机装饰公司为证明其向中国航建公司主张权利,提交了一份EMS快递面单,称其向中国航建公司邮寄了催款函件。中国航建公司不予认可。经查,该邮件的邮寄日期为2018年3月30日。另,西安飞机装饰公司还提交了二份微信聊天截屏,显示聊天对象分别为王会计、姚毅超。西安飞机装饰公司无法提供王会计的姓名。中国航建公司不予认可,称其并无王会计、姚毅超两名员工,且也不会授权姚毅超处理案涉事宜。西安飞机装饰公司要求陕西航电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西安飞机装饰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法院提交起诉状。
一审法院认为,西安飞机装饰公司与中国航建公司公司之间形成合同关系。西安飞机装饰公司有权起诉中国航建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但该请求权应及时行使。依据查明事实和西安飞机装饰公司陈述中国航建公司应在2013年8月14日结算后付款至95%,剩余5%在两年质保期满(2013年11月13日)后支付。西安飞机装饰公司提交的EMS快递面单显示的邮寄日期为2018年3月30日,即便西安飞机装饰公司主张邮寄的材料为催款函件,亦超过诉讼时效。西安飞机装饰公司提交的二份微信聊天截屏无法证实向中国航建公司进行了有效的权利主张。西安飞机装饰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超过诉讼时效。因西安飞机装饰公司证据无法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情形,且中国航建公司、陕西航电公司以时效抗辩,故法院依法驳回西安飞机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28元,由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西安飞机装饰公司在二审中认为,王艾安是中国航建公司的员工,宋俊龙系中国航建公司的工程款管理人员,西安飞机装饰公司一直向其主张债权,不存在诉讼时效过期的问题。二审中,经当庭电话与王艾安核实,按照王艾安所述,其并非中国航建公司的员工,西安飞机装饰公司也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王艾安系中国航建公司的员工。并且,王艾安关于宋俊龙身份情况的陈述与中国航建公司提交的社保信息可相互印证。西安飞机装饰公司还提交了工作联系单、确认单、会议纪要等,以期证明经宋俊龙签字的函件均加盖有被上诉人项目部章,宋俊龙有权代表被上诉人。但上述文件中项目部章显示的公司名称并不一致,西安飞机装饰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项目部章中显示的公司与中国航建公司的关系。故而,西安飞机装饰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宋俊龙是中国航建公司的员工,也不足以证明宋俊龙经中国航建公司授权并有权代表中国航建公司。在此情况下,一审认定西安飞机装饰公司未能证明其向中国航建公司有效的主张了权利,其于2019年10月22日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西安飞机装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二审中,西安飞机装饰公司提交证据:1.催款函,以期证明西安飞机装饰公司每年都向中国航建公司主张权益,中国航建公司工程管理人宋俊龙签收了函件,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2.手机信息截图,以期证明西安飞机装饰公司多次与中国航建公司的员工王艾安沟通索要欠款,不定时向中国航建公司主张权益;3.手机信息截图,以期证明王艾安与宋俊龙认识,并就支付西安飞机装饰公司工程款沟通过,诉讼时效并未经过;4.工程确认单、工作联系单、关于115西高新厂区1号通用厂房外脚手架租赁费用说明,以期证明宋俊龙为中国航建公司的工程管理人员,且西安飞机装饰公司每年都会向中国航建公司主张权益,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5.西安飞机装饰公司与航建、航电等单位开会的会议纪要,以期证明宋俊龙在参会时代表中国航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代表中国航建公司,2016年和2017年西安飞机装饰公司催要工程款函件中代表中国航建公司;6.西安飞机装饰公司开具的人员证明,以期证明手机短信的载体持有人于天滢是西安飞机装饰公司为案涉项目聘用的财务人员,与西安飞机装饰公司存在劳务关系。中国航建公司、陕西航电公司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均不认可。 中国航建公司提交证据:1.中国航建公司域名证书打印件,以期证明中国航建公司的官方邮箱与西安飞机装饰公司的提交邮箱没有关联;2.宋俊龙社保信息的打印件,以期证明宋俊龙非中国航建公司员工,中国航建公司也未对宋俊龙进行过授权。陕西航电认可该两组证据,西安飞机装饰公司则不予认可。 庭审中,法庭根据西安飞机装饰公司提交的手机截屏,用办公电话拨打了王艾安电话向其进行核实,王艾安称其为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的员工,其2016年入职后,公司领导安排其看过西安飞机装饰公司的账务,但他没有请款权利,西安飞机装饰公司应当向合同相对方索要款项,其听说过宋俊龙,也应当是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的员工。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82元(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雪晴 审判员  姬 钊 审判员  蒋 瑜
书记员  张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