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申42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西安德信电子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韬,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敬叶,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航空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卫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剑,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子,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西安德信电子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航空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105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西安德信电子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郭 萍
审判员 王彩萍
审判员 郭 瑞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