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3民初11824号
原告:陕西某某利合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何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北京某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北京某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某,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某某利合数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陕西某某利合数码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某利合数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某利合数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51元,减半收取计5025.5元,由原告陕西某某利合数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