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白云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合肥白云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11民初565号
原告:**,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被告:合肥白云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6878号盛景融城A区综合楼商1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6411162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合肥白云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所立的(2020)皖0111民初242号劳动争议案件中,合肥白云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于2020年1月6日起诉**,诉讼请求主要涉及工伤保险待遇的金额问题。本案中,**作为原告于2020年1月8日起诉合肥白云环卫设备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亦与工伤保险待遇的金额问题有关。两案基于同一民事法律关系而产生,应将本案与(2020)皖0111民初242号劳动争议案件并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原告**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并至本院(2020)皖0111民初242号劳动争议一案中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董锐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