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白云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墓支行、合肥白云环卫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21执314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墓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庄墓镇政府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149262279N。
负责人:***,职务: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合肥白云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6878号盛景融城A区综合楼商1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641116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女,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女,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申请执行人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墓支行与被执行人合肥白云环卫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皖0121民初28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合肥白云环卫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