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际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仁寿荣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际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421民初4737号
原告:仁寿荣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仁寿县珠嘉镇黑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054109626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仁寿县海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际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神县青城镇青衣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5MA62J1FP61。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仁寿荣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际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仁寿荣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仁寿荣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仁寿荣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1元,由原告仁寿荣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