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际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际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425民初970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嵩,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际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青神县青城镇青衣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际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冯净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