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际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蒲江县鹤山镇华军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与四川际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425民初904号之二
原告:蒲江县鹤山镇华军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清江大道下段**。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际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青神县青城镇青衣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蒲江县鹤山镇华军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以下简称:华军租赁部)与被告四川际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际丰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华军租赁部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军租赁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蒲江县鹤山镇华军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6014元,减半收取计300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91元,合计5098元,由原告蒲江县鹤山镇华军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曾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