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四川际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青神县青城镇青衣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蒲江县鹤山镇华军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以下简称:华军租赁部)与被告四川际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际丰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华军租赁部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军租赁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蒲江县鹤山镇华军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6014元,减半收取计300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91元,合计5098元,由原告蒲江县鹤山镇华军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曾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