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23民初840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佳,四川壮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四川壮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四川际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青神县青城镇青衣大道289号6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5MA62J1FP61。
法定代表人:谢建勤,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际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王雪梅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胡 婷
书 记 员 周小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