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际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际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青神县青城镇城东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425民初798号
原告:四川际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神县青城青衣大道289号6幢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神县青城镇城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神县青城镇城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际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神县青城镇城东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四川际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际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免收诉讼费。
审判员詹斌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