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22民初407号
原告:成都景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1幢4楼1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绵阳市军洲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五鑫农牧市场1号楼第9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景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市军洲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成都景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景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