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93民初2305号
原告:成都景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1幢4楼1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绵阳市军洲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五鑫农贸市场1号楼第9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景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市军洲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
原告成都景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应收货款人民币50万元整;2.责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货款产生的利息及因催款发生的差旅费等损失费用;3.请求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用等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月17日为对方公司提供弱电工程施工事宜签订了《弱电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1.原告为被告提供年产6000套生态装配式军营及智能野战卫生装备项目弱电工程,合同价格暂定为人民币510万元(大写***拾万元整);2.开工时间以被告发出的入场通知书为准;3.合同签订生效后3日内,原告向被告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整)。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并于2020年1月22日向被告对公账户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然因报告自身原因,导致原告一直无法开展施工工作。原告通过电话沟通、到访经营场所等方式与被告商谈保证金退还及合同解除事宜,被告于2020年10月18日回函表示同意原告意见,且不再履行合同,然截至今日,被告仍未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委托北京法贤律师事务所起草律师函,明确要求被告收到律师函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到原告对公收款账户,被告回函退款时间为2021年11月30日,鉴于合同签订时与原告合作愉快,原告表示默认同意,现已到还款时间,后经原告数次催收无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弱电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合同纠纷,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均不在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且合同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法院,鉴于本案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均在四川省三台县,故本案移送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