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304执5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宝鸡市金台区,公民身份号码:61032XXXX506123118。
被执行人:宝鸡千河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千河桥西(新大唐钢材市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L0475091XG。
本院在执行***与宝鸡千河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3民终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损失656220.95元,案件受理费6391元,本案执行费9080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由被执行人宝鸡千河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分期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和申请执行人已垫付的案件受理费合计660000元。其中100000元已于2019年8月15日赔付完毕;2019年10月31日被执行人赔付100000元;2020年1月20日前被执行人赔付120000元;2020年4月30日前赔付100000元;剩余的240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由被执行人赔付完毕。二、执行费9080元由宝鸡千河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在2020年6月30日前缴纳本院。三、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并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四、如被执行人宝鸡千河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所有赔偿款付清前资金或其他财产能够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的,则保证不转移财产,随时履行赔付义务。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9)陕0304执5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闫 浩
审 判 员 何振云
审 判 员 赵民权
二0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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