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304执恢127号
强东太、宝鸡千河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
强东太与宝鸡千河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3民终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损失656220.95元,案件受理费6391元,本案执行费9080元。本院以(2019)陕0304执502号案件依法受理。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宝鸡千河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分期支付申请执行人强东太赔偿款和申请执行人已垫付的案件受理费合计66万元,执行费908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案件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分期给付申请执行人47万元,剩余19万元未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后,经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向本院缴纳19万元及执行费9080元,申请执行人领取19万元。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304执恢12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11月10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