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巴州实拓运输有限公司、新疆中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民初6153号
原告:巴州实拓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315国道以南若羌县楼兰特色果蔬综合市场有限责任公司1幢715内一间。
法定代表人:申佳鑫,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红,米东区真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梅,米东区真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中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健康路267号1号楼1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杨栋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孙伟,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原告巴州实拓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中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孙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巴州实拓运输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州实拓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巴州实拓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1,480.57元),由原告巴州实拓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剩余1,455.57元由本院退还予原告巴州实拓运输有限公司。
审判员 李 进 政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迪里娜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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