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中企宏邦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中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麦盖提县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7民初1089号之二
原告:新疆中企宏邦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麦盖提县七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石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东,男,员工。
被告:新疆中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麦盖提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麦盖提县民生路延伸段南侧76号。
负责人:李根柱。
被告:新疆中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健康路267号1号楼1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杨栋元。
原告新疆中企宏邦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中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麦盖提县分公司、新疆中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新疆中企宏邦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疆中企宏邦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中企宏邦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5687.54元),由新疆中企宏邦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红梅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任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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