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巴州实拓运输有限公司、新疆中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2民初463号 原告:巴州实拓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315国道以南若羌县楼兰特色果蔬综合市场有限责任公司1幢715内一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东区真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东区真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中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健康路267号1号楼1**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原告巴州实拓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中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巴州实拓运输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州实拓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巴州实拓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1,533.33元),由原告巴州实拓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剩余1,508.33元由本院退还予原告巴州实拓运输有限公司。 审判员 李 进 政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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