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炬建设有限公司

日升集团象山昌业商砼技术有限公司、宁波中炬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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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25民初4934号
原告:日升集团象山昌业商砼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白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9304108XJ。
法定代表人:石维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漂漂,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中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北侧众创园16号楼17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079236672A。
法定代表人:钟志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日升集团象山昌业商砼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中炬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7月16日,原告日升集团象山昌业商砼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升集团象山昌业商砼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94元,减半收取4047元,由原告日升集团象山昌业商砼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晶莹
二O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施内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