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安仁建川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华申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安仁建川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29民初59号
原告四川华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华北一街4号。
法定代表人赵瑞芳。
委托代理人杨军(特别授权),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曦(特别授权),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安仁建川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邑县安仁镇迎宾路80号。
法定代表人樊建川。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华申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安仁建川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四川华申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申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华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安仁建川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严睿劼
代理审判员  李玉辉
人民陪审员  邓运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安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