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安仁建川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四川安仁建川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民初958号
原告:赖先彬,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碧贵,国浩律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远,国浩律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华,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碧贵,国浩律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远,国浩律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安仁建川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
法定代表人:樊建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冬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勤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肖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华,四川拱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赖先彬、李华与被告四川安仁建川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勤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依法受理,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7年8月2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赖先彬、李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赖先彬、李华负担。
审判长 唐 骥
审判员 唐云国
审判员 龚 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