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国美建设景观发展有限公司

宁海县俞翔建材有限公司、宁波国美建设景观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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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26民初4023号
原告:宁海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兴工二路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67022825H。
法定代表人:俞洪翔,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晓程,宁海县导源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波国美建设景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梅山梅山大道288号2幢1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56279590X。
法定代表人:陈万夫,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6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宁海县。
原告宁海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国美建设景观发展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海县**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6元,减半收取978元,由原告宁海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葛丹芳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储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