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国美建设景观发展有限公司

宁波国美建设景观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2民终7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国美建设景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梅山大道288号2幢1307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上诉人女儿,1993年6月4日,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上诉人宁波国美建设景观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公司)与被上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6民初6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美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国美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工程质量员的职责仅为负责检查质量情况,对不合格项目及时汇报、监督纠正措施、协助进行质量损失评估,***在发现施工存在的问题后拍照向公司领导反映,已经履行了职责,有失恰当。事实上,质量员的职责最主要的是监督现场施工的质量,处理现场问题,包括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在发现问题后及时要求施工人员返工。如果质量员的职责仅为发现问题进行汇报,那一般从事建筑行业的工人都能胜任,完全不需要专门的资质,国家之所以对质量员有资质要求,正是基于其岗位对于工程质量的重要性,才要求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才能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可以说质量员是工程质量的第一道防线,因此对于其职责要求应当从严从紧把握,而非简单的汇报就算履行职责。一审法院的认定明显过于武断。综上所述,国美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国美公司的诉讼请求。 ***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认可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国美公司的上诉请求。 国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向国美公司赔偿因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合计304728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土建质量员证书。在国美公司承建的50万套智能模组生产线扩建工程中,***系国美公司的质量员。该工程施工中存在质量问题,***发现后拍照向公司领导反映。 一审法院认为,工程质量员对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并不是由其个人承担项目的质量问题,而是负责检查质量情况,对不合格项目及时汇报、监督纠正措施、协助进行质量损失评估。***系国美公司的质量员,发现施工存在的问题拍照向公司领导反映,是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国美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消极怠工、不尽工作职责,现以施工存在的问题,主张***消极怠工,没有尽到其工作职责,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判决:驳回宁波国美建设景观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依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等,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载明的认定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是否尽到其工作职责。国美公司认为***作为土建质量员,其工作职责不仅是发现施工存在的问题向领导汇报,还应包括监督现场施工质量,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在发现问题后及时要求施工人员返工。本院认为,质量员工作职责应为质量计划准备,材料质量控制,工序质量控制,质量问题处置与质量资料管理。其中质量问题处置中包括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及负责监督质量缺陷的处理。本案中,对于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质量员应当参与但并非组织者,对于监督质量缺陷的处理,在没有事故处理方案出来前,***无法监督质量缺陷的处理,因此***作为质量员,在发现质量问题后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已履行其工作职责。不存在消极怠工、不尽工作职责情形,国美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国美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四月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