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国美建设景观发展有限公司

宁波国美建设景观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206民初6825号 原告:宁波国美建设景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梅山大道288号2幢1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56279590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国美建设景观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3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宁波国美建设景观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波国美建设景观发展有限公司诉请: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因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合计304728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在原告公司从事质量员的工作,双方约定月均工资为5000元。被告在从事年产50万套智能模组生产线扩建工程质量员工作期间,消极怠工,没有尽到其工作职责。因其工作的重大过失,致使工程出现多处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 原告宁波国美建设景观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及本院认定如下: 1.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拟证明本案已经仲裁程序。 被告***对该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2.***、培训合格证明,拟证明被告在原告处从事质量员及职责。 被告***对该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3.证人证言、照片,拟证明被告未履行职责造成工程质量问题。 被告***对证人证言有异议,对照片无异议,照片系被告提供,认为其尽到职责已将施工问题向公司领导反映。 本院经审查,对照片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证人未到庭质证,本院对该证言不予认定。 被告***答辩称,首先,答辩人并无被答辩人所称的重大过失,更何况因该过失造成了损失。其次,被答辩人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答辩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答辩人自在被答辩人公司从事质量员工作始,一直兢兢业业,尽心尽责。相反,被答辩人却一直无故拖欠答辩人工资,给答辩人造成了很大的生活困难。而且,此次被答辩人提起诉讼,纯粹是为了拖延支付答辩人工资的时间。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且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存在较大异议,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供微信截图照片,拟证明被告就施工发现的问题拍照告知公司领导,原告提供的照片来源于被告。原告宁波国美建设景观发展有限公司认可其提供的反映施工质量问题的照片来源于被告***,认为被告***施工质量员的职责并不仅限于反映问题,其职责应该保证工程质量。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 被告***有土建质量员证书。在原告宁波国美建设景观发展有限公司承建的50万套智能模组生产线扩建工程中,被告***系原告宁波国美建设景观发展有限公司的质量员。该工程施工中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发现后拍照向公司领导反映。 本院认为,工程质量员对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并不是由其个人承担项目的质量问题,而是负责检查质量情况,对不合格项目及时汇报、监督纠正措施、协助进行质量损失评估。被告***系原告宁波国美建设景观发展有限公司的质量员,发现施工存在的问题拍照向公司领导反映,是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原告宁波国美建设景观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消极怠工、不尽工作职责,现以施工存在的问题,主张被告***消极怠工,没有尽到其工作职责,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宁波国美建设景观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