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品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品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东辉美芝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8民初2476号

原告:成都市品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材路37号隆鑫九熙三期。

法定代表人:王淑琴,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坚,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倩如,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四川省东辉美芝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村街64号。

法定代表人:罗力,职务:总经理。

原告成都市品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东辉美芝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市品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坚、晋倩如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四川省东辉美芝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都市品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欠款265,425.72元,并以该欠款为基数自2019年6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计付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在承包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及机关大楼装修施工过程中,因自身不具备安防监控设备设计、安装、安装资质,遂将项目内监控安防系统采购及安装工程交由原告承接,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此后,原告按照被告与业主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及被告要求,完成了项目内全部监控设备采购及安装工作。案涉项目经业主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于被告之间的结算也于2017年7月办理完毕。但因被告将案涉项目工程款挪作他用,导致所欠原告工程款迟迟不能结清。后双方又于2019年6月5日根据业主最终审计金额就原告承接的监控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进行了结算并签署《结算协议书》,确认剩余工程款265,425.72元尚未支付给原告,并约定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欠款,若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此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支付工程欠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被告于2019年6月5日签定《结算协议书》,载明:甲方系南充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装修项目总承包方,约定甲方将该项目中监控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分包给乙方施工,现该项目已经业主竣工合格;约定:1.……甲方应付乙方工程结算款为665,439.56元,2.截止2019年5月30日,甲方已就该项目向乙方支付工程材料费及人工费400,013.84元,剩余工程款265,425.72元未支付给乙方,3.甲方因自身资金周转原因目前暂无力向乙方支付前述工程余款,乙方对此表示理解,但乙方有权随时要求甲方归还前述工程欠款。原告还提供了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竣工结算书、控制图、预算清单以及监控设备签收单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结算协议书》、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竣工结算书、控制图、预算清单、监控设备签收单以及原告方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从双方签定的《结算协议书》的内容来看,系被告承包的工程需向原告采购监控设备,包括安装,故原被告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提供的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竣工结算书、控制图、预算清单以及监控设备签收单证明原告已完成了供货及安装义务,其证明的内容与《结算协议书》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故《结算协议书》能够作为被告欠付原告货款的依据。原被告没有约定付款期限,《结算协议书》也约定原告随时可以要求被告付款,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原告向起诉后,被告仍没有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承担资金占用利息。被告四川省东辉美芝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认定。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65,425.72元及承担合理部分的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省东辉美芝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品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265,425.72元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本金265,425.7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20年3月26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成都市品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81元,减半收取2,640.5元,保全费1,848元,由被告四川省东辉美芝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依拉克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