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祥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四川祥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428执65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
被执行人:四川祥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7677893F,住所地:四川成都市金牛区洞子口路。
本院在执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0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祥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祥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10xx1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4219.5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