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祥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某某1与四川祥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28民初1236号
原告:***1,男,1975年3月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2,女,1978年出生,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系***1妹妹。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法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祥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洞子口路。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德来,山东思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思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1与被告四川祥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3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1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对***1的伤残程度以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护理人数进行鉴定,无法开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