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384号
原告:成都兴亚电梯安装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10号1栋3单元17层18号。
法定代表人:何忠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成超,四川曹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上街38号。
法定代表人:陈平,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兴亚电梯安装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亚公司)与被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兴亚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兴亚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兴亚电梯安装维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1元,减半收取590.5元,由原告成都兴亚电梯安装维修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郭 瑶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宋竺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