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兴亚电梯安装维修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兴亚电梯安装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384号

原告:成都兴亚电梯安装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10号1栋3单元17层18号。

法定代表人:何忠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成超,四川曹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上街38号。

法定代表人:陈平,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兴亚电梯安装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亚公司)与被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兴亚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兴亚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兴亚电梯安装维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1元,减半收取590.5元,由原告成都兴亚电梯安装维修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郭 瑶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宋竺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