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客电梯有限公司

快客电梯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481执28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快客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长安镇(高新区)创智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591573854。
法定代表人:黄连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露露,女,199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章坚和,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住宁波市鄞州区。
申请执行人快客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章坚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81民初38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快客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7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章坚和向申请执行人快客电梯有限公司支付借款300000元、违约金13575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460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0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及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已执行到位2993.71元。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当地法院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被执行人章坚和名下浙B×××××奔驰牌、浙B×××××奔驰牌小汽车,本院已委托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委托查封了被执行人章坚和名下坐落于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新时代13号1501室房屋,轮候查封有抵押。该房现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处置中,本院已发函要求参与分配。截止2019年12月24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标的2993.71元、案件执行费4604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章坚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章坚和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执行人章坚和罚款1000元。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章坚和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章坚和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481执289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周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虞烟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