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003民初686号
原告:***安居养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耿城镇政府东南侧太平小镇东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国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俊,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超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天使苑铂金时代。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快客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高新区)创智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安居养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超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快客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安居养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安徽省超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快客电梯有限公司立即全面履行电梯设备销售按照合同中未完工义务;2.判令安徽省超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迟延履行合同资金占用费108924元;3.判令安徽省超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电梯不能使用小区业主拒交物业费所发生的经济损失30000元;4.判令快客电梯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安徽省超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快客电梯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14日,其与安徽省超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电梯设备采购安装合同》,约定14台电梯设备价款为1099000元、安装费用413000元,合计1512000元。款项分四次付清:第一次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即151200元;第二次电梯设备发货前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65%即982800元;第三次货到现场支付合同总价的20%即302400元;第四次电梯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内支付合同总价的5%即75600元。合同签订后,其依约支付了除第四次支付的款项外的所有款项,还支付了其同意增加的材料、电话机等费用128550元,合计总付款1564950元。而安徽省超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从交付电梯设备后就严重违约,不能交货和安装,致一个3至4个月即可完工的工程,快两年都未完工。造成其重大经济损失。快客电梯有限公司授权安徽省超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从事电梯采购、安装、服务工程的谈判、投标和签约等具体工作,其知晓合同履行情况,并放任之。安徽省超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违约期间,其多次委托律师发函,但收效甚微。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如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民事诉状所列安徽省超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天使苑铂金时代,向其二次邮寄送达了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均被以“收件地址欠祥/有误/已搬迁”、“无联系电话/电话有误/停机”退回。退回后,本院通知***安居养老有限公司,责令其于10日内提供安徽省超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准确住所地,但其于期限届满后未能提供,致法律文书不能送达,故***安居养老有限公司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居养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