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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81民初3938号
原告:快客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高新区)创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91573854L。
法定代表人:黄连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辛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太平门直街**三新银座**中浙商务秘书898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MA28WBRB4R。
法定代表人:张大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馨,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惠,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快客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辛辰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快客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快客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快客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裘竹君
人民陪审员姜培豪
人民陪审员李霖
二O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何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