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鼎力志成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鼎力志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0民终32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鼎力志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园东路2191号1506房。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旺,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鼎力志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9)豫1082民初44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到被上诉人公司董事长户口所在地长葛市××桥镇段庄家里上班。李志强和公司没有按期支付工资。仲裁裁决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纠正。
广州鼎力志成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上诉人主张的用人单位不明确,一审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请求维持原裁定。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原告申请法院确认2018年3月5日至2019年3月20日劳动关系;2、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法定节假日(清明、端午、五一、中秋、国庆、元旦)工资5736.13元;3、原告要求被告依法支付2018年4月、5月、6月、7月、10月、11月、12月每周休一日,加班工资13384.32元;4、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4月6日至2019年3月5日劳动合同双倍工资50000元;5、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2月至3月19日劳动工资4541.1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是因不服长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仲案字[2019]第044号仲裁裁决书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该仲裁裁决书上的被申请人为广州鼎力志成工程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并非本案被告广州鼎力志成工程有限公司,因此,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时主张的用人单位为广州鼎力志成工程有限公司,与其仲裁申请以及仲裁裁决确认的用人单位不一致,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程序,***的真实诉讼对象与其仲裁申请显示内容相脱节,诉讼与仲裁无法有效衔接,其可在诉讼对象明确后再行主张权利,一审依据现有证据所作认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琰峰
审判员  吕军尚
审判员  肖永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刘贺举
书记员韩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