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迅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安迅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与常州国际医疗器械城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412执377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安迅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寒,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谈天祥,江苏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国际医疗器械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538166164。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董事长。
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安迅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国际医疗器械城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的2017常仲调字第0179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法律文书,常州国际医疗器械城有限公司结欠江苏辛普森新能源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160511元,于2017年10月1日前全部还清;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被执行人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按照借款本金7160511元、年息6%标准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应在2017年10月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案仲裁费59638元以及申请执行人支付的律师费50000元,共计109638元。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生效文书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履行义务和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常州国际医疗器械城有限公司因债务缠身,涉及多案,已经停产。需要通过政府协调后,达成统一方案后集中处置财产。已经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其高消费,进行信用惩戒。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调查回执、谈话笔录等材料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同时,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合适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财产变现后,再行恢复执行,进行分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合适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