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迅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常州奥兰通标识有限公司与江苏安迅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常州国际医疗器械城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492民初631号
原告:常州奥兰通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工业大道4号。
法定代表人:秦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嘉,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达,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安迅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关河西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陈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顺,江苏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峰,江苏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国际医疗器械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腾龙路2号。
法定代表人:徐岳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亮,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坚,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奥兰通标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兰通公司)诉被告江苏安迅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迅公司)、常州国际医疗器械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医疗器械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灵通公司诉称,2015年4月4日,原告和安迅公司签订工业产品买卖合同,价款236944元。合同约定由原告完成常州西太湖国际医疗器械城项目标识系统供货及安装,同时被告国际医疗器械城公司作为担保方在合同中签字盖章。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货物,但被告仅支付150000元。现被告至今仍结欠货款86944元未付,故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安迅公司支付原告货款86944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26083.2元;2、被告国际医疗器械城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安迅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解决争议方式为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但本案为买卖合同,并非工程项目。即便是工程所在地,也应是在被告国际医疗器械城公司所在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案涉合同第九条约定双方地,本案标的物用于国际医疗器械城公司在武进经发区的工地,如果约定有效,本案应由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2、如果上述约定管辖无效,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受理。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常州市××区和常州市××区,并非在常州经济开发区。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合同第五条中明确约定,即常州市武进经发区。故本案应移送至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奥兰通公司辩称,1、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即常州经开区法院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应由原告住所地即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合同不存在有效的协议管辖约定,原告以买卖合同关系起诉,本案并非建设工程合同,不存在工程所在地,故工程所在地法院享有管辖权的约定应当是无效的。3、即便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有效,仅针对解除合同的情形,本案并不适用。合同第九条约定:“双方均同意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约”,根据该约定,只有在一方诉请解除合同的情形下,工程所在地法院才有管辖权,而本案原告诉请是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并未要求解除合同,故该争议解决方式不适用本案。
被告国际医疗器械城公司辩称,本合同实际是由原告施工的,合同中已经约定。本合同明确了交货方式及地点为武进经发区,而并不是常州经开区。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也明确约定了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该工程所在地就是武进经发区长虹路与西湖路的交叉口,原告所供货物是用于位于武进经发区的工地上。故本案应当移送至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安迅公司确已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申请,应予审查。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工业产品买卖合同》第九条明确约定“双方均同意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约”,该约定应视为双方对管辖法院的约定,现原、被告均认可案涉货物所用项目位于武进经济开发区××路与××交叉口,且原告表示同意将本案移送至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故本案应当由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法院。
审 判 员 刘玉凤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常 鑫
书 记 员 张 磊